第一条为了保障病人、群众(包括医院工作人员,下同)依法依纪检举、控告的权利,鼓励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的有功人员,促进医院行风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严禁收受患者“红包”和药品回扣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病人、群众依法依纪向医院举报医务人员(包括医院其他工作人员,下同)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医院依照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为了有利于查实“红包”、回扣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以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进行举报。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给予奖励
一、举报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含现金、视品和有价证券等)者。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病人、家属或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
2、医务人员以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收取病人、家属或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
3、医务人员暗示或索要病人、家属或单位、个人的“红包”。
二、举报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含各种款物等)者。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菅单位以任何形式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
2、医务人员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菅单位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到指定商店购药或医疗器械收取好处费等。
3、医务人员收受相关科室提供的各种诊断、检查和治疗的开单费。
4、医务人员以介绍转诊病人为由收取的“介绍费”、“转诊费”等。
5、医务人员收受医疗设备、试剂、一次性医疗器械、办公用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给予的财物。
6、在基建修缮工程中收受的回扣。
三、为卫生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红包”、回扣做出贡献的者。
凡经有关部门奖励过的同一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医院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无法拒收“红包”、回扣的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向医院纠风领导小组报告,并在48小时内将款物交到院办公室,逾期不报告、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回扣。举报人虽举报属实,但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已将 “红包”、回扣上缴的,不构成收受“红包”、回扣,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红包”、回扣人员的奖励,一般在“红包”、回扣问题查实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采取向有效举报人发放奖金的办法,并对受奖人的身份、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七条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根据被举人收受“红包”、回扣金额和情节轻重,经查实被举报人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为准,按一定比例发给奖金。
举报“红包”奖金。
举报“红包”金额500元以下的,按1000元奖励;500元(含500 元)以上的,按2000元奖励;举报医务人员索要或暗示索要“红包” ,不论金额多少,按3000元奖励。
举报回扣资金。
举报回扣金额1万元以下的,按500元奖励;1--10万元的,按 500--3000元(3--5 %)奖励;10--50万元的,按3000--15000元(3 %)奖励;50--100万元的,按15000--20000元(2--3 %)奖励;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重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有特殊贡献举报人员的奖金,不受限额控制。
第八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奖金由医院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报批和发放,由院办公室具体承办,纠风领导小组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条医院因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举报人员遭到打击报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省卫生厅举报电话:029--87310121
举报电子信箱:http://www.sxhealth.gov.cn/
卫生局举报电话:029-87266542
医院举报电话:029—8833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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